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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甘肃针对电动自行车出行管理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张铎平
    2017-01-08 13:35:58   转载

    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》,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划定了15种行为驾驶者须遵循,其中包括必须年满16周岁、不得醉驾及逆行。

    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办理注册登记、领取号牌、行驶证免收工本费。


    驾驶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,应遵守下列规定:


    1.驾驶人年满16周岁;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,不得驶入机动车道;


    2.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,靠道路右侧通行;


    3.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,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,电动自行车应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.5米的范围内通行,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.2米的范围内通行;


    4.不得逆向行驶、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、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;


    5.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减速行驶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,应停车让行;


    6.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;


    7.转弯前应减速慢行,设有转向灯的应提前开启转向灯,未设有转向灯的应伸手示意;不得驾驶拼装、加装、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;


    8.不得醉酒后驾驶;


    9.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;


    10.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;


    11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    12.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.15米,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,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.3米。


    13.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。


    14.未设置停放地点的,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

    15.车站、医院、学校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步行街、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,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。

     违反《办法》规定的下列行为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


    1.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,罚款50元;


    2.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,或者故意遮挡、污损号牌的,罚款50元;


    3.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、行驶证的,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、行驶证的,予以收缴,罚款200元;


    4.驾驶拼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,罚款100元。

    禁止拼装电动车上路


      《办法》明确,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,目录应向社会公布,并适时予以更新,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。


      禁止以下行为:拼装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在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、座位、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;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;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、加装、改装行为等。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、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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