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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管是合同还是协议,招商签约时要小心4大风险

    信息发布者:张铎平
    2017-01-25 18:15:38   转载

    在法治国家、市场经济条件下,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。


    而当前,“GDP”还是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评体系的主要指标,在这种状况下,揽大项目、上大工程、引巨额资金,成了各级党委、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主要抓手,政府与投资方无形中成为了谈判博弈的对手。


    本文就招商引资中,政府存在的风险,及风险化解进行分析,并提出相应的对策。

     

    一、 政府在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中的风险

     

    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政府主导型,所带来的后果是投资商要价高,条件更苛刻,使地方招商引资的成本、风险加大。目前,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,政府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:

     

    1、政府提供担保过多。

     

   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,用国有资产作担保,用经营权、收费权作质押。我们知道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,但是政府不出面担保、资金不到位,项目就谈不成,眼看到手的资金就黄了,有些人就看中了政府缺乏经营的经验,想着法子来设圈套。

     

    例如我们审查的一份融资合同,出资一方让政府签个确认函,声称内容是政府确保资金,从到渭南时至资金进入企业时的安全。但是经市政府领导批转,我们审查后发现,该确认函实际内容,则是政府要对使用该资金的企业,在资金使用期满时的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。

     

    2、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参与经济行为。

     

    有些投资商,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。以前,我们在合同审查时,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,企业对企业。

     

    但是,外来的大企业,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,政府不出面,人家根本就不谈。政府为了谈成项目,迁就投资商,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。

     

    有些人认为,政府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,但政府可以是协议的一方,因此主张政府和投资商签协议,岂不知协议、合同、契约都是一个效力,只是叫法不同罢了。

     

    政府的目的是发展,客商的目的是赚钱。投资商之所以要求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,主要顾虑在于:政策的不稳定、投资环境的变化。若政府成了合同当事人,则他的后顾之忧就打消了。

     

    实际上投资商此时也有个误区,合同的相对方,其实不一定是政府,因为大多数合同的相对方,是本地的企业或具有经营能力的机构。若是政府越俎代庖签订招商引资合同,有可能侵害其他合法当事人的利益。

     

    我们审查的一份涉及招商引资土地转让合同,投资商一定要求政府作为当事人,我们审查后发现政府若作为当事人,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,则侵害了某一实际用地单位但合法权益,而该单位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。


    3、合同权利与义务失衡。

     

    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、意思自治的结果,同时,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显失公平。而合同的投资商往往为了摄取最大利益,任意提出不平等条款,要政府给其提供大而又大的优惠政策。

     

    合同履行中,又往往没有实际能力,致使合同无法履行。例如我们招商来的一个企业,以优惠的政策拿到了土地,企业还没有正式生产经营,他们又提出,要出让包括土地在内的企业资产。

     

    固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有出让的自由,但是当初签合同、项目落地时,之所以给企业以非常优惠的政策,就是要企业能生产经营,政府得到税收,而现在企业不经营,倒了地皮,我们就应该按照合同,要求追究责任。

     

    还有一份合同,企业以优惠的价格,拿到了土地,投资商一方面提出,他可以出让土地;另一方面又要求,当他需要土地时,政府还得以原优惠的地价,再给他解决土地。

     

    4、投资商提出的一些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。

     

    有些项目、资金引进时,投资商有招商和投资限制,明确要求政府在某一区域内,不准再批相关的项目;有的项目要求,政府给予减税和返税优惠,有的要求实行国家禁止的零地价招商等。

     

    我们审查的合同中,就出现过客商要政府承诺,在其资金到位后,政府应优先给他安排项目,安排工程,优先给他的项目和工程达七、八项之多。

     

    投资商提出的这些要求,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招、投标法的相关规定。另外动辄以几千万元、几亿、几十亿元的投资,骗吃骗喝现象时有发生,这些风险,都应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。

     

     二、政府在招商引资、投资项目建设中风险的规避

     

    政府在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中风险远不止上述问题,但如何规避风险?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。

     

    但现阶段的核心在于发展,不以大气力抓招商引资、抓项目建设,发展可能就成了一句空话。我们认为,政府要介入到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中来,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避风险:

     

    1、政府应慎审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。

     

    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,与大型企业集团,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、融资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,就城市建设、基础设施、环保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,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项目,来签订合同或协议,也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,去履行合同。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中,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。

     

    当然,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,就不是说政府在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中无所作为,政府一方面,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,可以组团招商;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,使客商来得了、落得下、有钱赚、可发展,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。

     

    2、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。

     

   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,行政事业单位,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,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。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,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,成立投资公司,以投资公司的名义,为招商引资、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,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,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。

     

    在担保方面,政府要做到:

     

    一是加强对投资公司的资产监管,担保不宜过多、过滥,通过进行绩效风险评估,选择风险低、见效快的项目来担保;

     

    二是要加强对引进项目的监督,要求引进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,尽早投产见效,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约定,积极行使权利,严格履行义务,以此把市场经济的风险降到最低。

     

    3、签约时杜绝合同权利义务失衡。

     

    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,达到权责利相一致。例如在我市的一份合作经营合同中,外地的投资商与渭南的一个企业,组建合作经营公司。该公司出资实物,投资商用外汇折合人民币出资。

     

    合同约定投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是:未出资的一方,按未出资数额月利率2%,向合作公司交付利息。而合同法规定的是,向受害方支付违约金,这样,本应是渭南企业自己的违约赔偿金,就变成了合作公司的收入。

     

    因此,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,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,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,核心是:我有义务,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,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,必然要承担义务;

     

    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,尤其是在给予投资商的优惠政策方面,应统一标准,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实施,切不可这个合同给投资商优惠地价,那份合同给投资商零地价,这个合同减税,那个项目负税费等等。不同项目不同待遇,不同时期不同政策,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,破坏投资环境。

     

    4、加强对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合同研究分析。

     

    一是必须对重大招商引资、建设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合同,进行法律审查。审查时要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,要“积极、审慎”的对待招商引资项目,既要促成合同签订,又要把风险降到最低,既要保证项目能顺利开展,又要保证项目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;

     

    二是政府法制办要有专门的人员,注意对各类合同进行分析研究,要有精通经济、熟悉法律的人员,成立专门的班子,研讨招商引资、建设投资项目中各种风险,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先研判,向领导及早汇报,提前决策和编制应对预案。

     

    5、区分合同性质、类别分别签订。

     

    在实践中,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,如战略合作协议、框架协议;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,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责任问题,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,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,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,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,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,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。

     

   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,政府应当尽量避免签订正式合同。在签订合同时,要注意确定合同性质,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,如果是优惠政策或物的出让,应视为行政合同,政府可以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协议,或者是单方作出承诺,对于其他内容,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,一般应由企业签约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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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村民评论
    小七08312018-12-27

    长知识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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